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设备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有序进行,保障和维护实验室设备的安全,提高实验仪器的使用寿命,更好体现实验教学的特色和优势,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课堂、课间和课余涵盖范围:
1.任课教师课堂使用实验设备教学及软件,按仪器设备管理制度执行;
2.任课教师按教学大纲安排学生在正常教学外使用设备及软件,按课间仪器设备使用条例执行;
3.学校、学院和企业等组织的各项比赛活动使用实验室及软件,按课余仪器设备使用条例执行;
4.学生个人或组队在课余时间仪器的使用,按课余仪器设备使用条例执行。
第三条 课余仪器的使用原则上只针对管理学院的学生。
第二章 课堂设备使用
第四条 任课教师有课堂使用教学仪器的权利,同时也有保障和维护仪器安全的义务;
第五条 任课教师需在每学期开学时提前 1 周以上(含 1 周)通知实验室实验要求,实验名称,班级和实验时间;
第六条 实验室应按任课教师需求检查实验设备,安装实验用软件;
第七条 管理学院课堂仪器使用登记表。
第三章 课间仪器使用
第八条 学生有课堂使用教学设备及软件的权利,同时也有保障和维护设备安全的义务;
第九条 学生的课间实习,任课教师需在正常教学时间提前 3 个工作日以上(含 3 个工作日)通知实验室,实验室应及时安排,若与其他实习冲突时,应及时通知任课教师调整;
第十条 任课教师应向实验室提供实习类型、需要设备的数目和实验软件要求;实验中心根据实验室情况按要求完成实验准备。
第四章 课余仪器使用
第十一条 课余仪器的使用前提是:不影响正常教学。
第十二条 学生课余仪器使用,需要指导教师(任课教师)的签字同意(见管理学院课余实践申请表);无任课教师者可向实验中心老师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使用实验设备。批准人有督促和监督学生安全(人身和设备)使用仪器和指导操作使用的义务,学生也有保障和维护仪器安全的义务。
第十三条 有指导教师签字同意的课余仪器使用,实验室将在3工作日内受理出借与否。
第十四条 个人或多人课余仪器使用,需向实验室提出使用申请,说明使用原因、目的及归还日期,在批准后方可使用。实验室将在 1 工作日内受理。
第十五条 课余仪器的使用需签订“仪器使用安全协议书”。实验室有权对学生使用效果予以抽查检验。
第五章 仪器损坏、丢失处理
第十六条 见《管理学院仪器损坏、丢失处理条例》。
管理学院
2010 年 11 月 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