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教学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条 为保障实验教学有序进行,保障和维护实验室设备的安全,提高实验仪器的使用寿命,更好体现实验教学的特色和优势,特制订本条例。
第二条 实验教学必须有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指导书。实验教师要在课前写好教案,并按教学计划进行教学。实验项目和学时不得随意变动。
第三条 实验课前,实验课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要作好一切准备工作。
第四条 学生第一次上本实验室和预做实验时,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五条 实验前,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必须向学生认真讲解与本次实验有关的理论知识、实验目的、实验原理、操作方法,语言要求精练,占用时间不可太长。实验中应让学生自己独立操作。
第六条 学生要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学生的实验报告应由实验室的教师负责批改,批改时要认真负责。
第七条 实验室在评定成绩的过程中,一定要严格要求,认真评出成绩。在一个班级中按下列比例控制成绩:优秀者小于20%,良好者小于40%。
第八条 实验室应积极开展实验教学法研究,不断改革实验教学,更新实验项目,努力增开综合性、设计性实验,不断提高实验质量。
管理学院
2010 年11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