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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暂行)
2016-10-14 15:25  

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实验室管理制度(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完成实验教学任务,不断提高实验教学水平,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包括实验室人员的出勤、日常管理、分工、职责范围和业绩考核。

第三条 本管理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学院实验中心。

第四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日常考勤

第五条 实验室上下班时间遵循学校的规定。

第六条 日常考勤参照管理学院行政考勤管理条例,统一由实验室考勤。

第七条 日常请假,需有正式假条:3 日内,实验室主任批准;3~10 日,主管院长批准;10 日以上,学院院长批准。

第三章 日常管理

第八条 基本职责:配合正常的教学科研需求。

第九条 在满足基本职责之外,有义务积极参加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条 依据各系教学计划和实验室实际情况,制定期末综合实训安排。

第十一条 对现有的实验项目进行合理的改进,并积极参与新实验项目的开发和实验室建设工作。

第十二条 其他未尽事宜参照《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工作条例(西科发[2003]95号)执行。

第四章 日常分工

第十三条 根据实验中心人员各自的专业和优势,合理进行分工。

第十四条 实验中心人员按职责分工,负责管理好仪器设备的正常使用、维护、修理及使用,使仪器设备经常处于完好的可用状态。

第十五条 实验中心人员按专业分工,分别负责实验室教务、资料、计算机维护、网络维护等工作。

第十六条 实验中心根据各实验室功能不同,对实验室实行专人负责制,每个实验室由专门人员进行日常检查和维护,并负责日常卫生和安全。

第十七条 对仪器和设备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

第五章 职责范围

第十八条 学院或者学校采购的教学和科研用仪器设备,统由实验室管理。

第十九条 个人科研经费购置仪器设备不在管理范围之内,但应遵守学校国资处相关管理规定。

第六章 业绩考核

第二十条 完成学校对实验人员的基本工作量考核要求。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对实验室人员的业绩进行考核,考核成绩作为本人业绩考核的依据。

                                                                                                           管理学院

                                                                                                       2010 年 11 月 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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