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精密仪器设备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条 所有精密仪器均应建立管理档案,档案内容包括:品名、型号、制造厂名、到货、验收及使用日期、操作维修说明书、合格证、使用情况、维修记录、附件情况。
第二条 根据设备的价值不同,认真执行仪器设备的使用与管理制度,贵重仪器设备要实行专管专用,一般设备可实行专管共用或共管共用,设备的使用、保养负责到人。各科贵重仪器设备管理负责人因工作调动或需要进行调整时,要做到设备交接手续,并报设备科备案。贵重仪器设备操作室除科室操作人员外,其他人员谢绝进入,操作室内禁止吸烟、会客及饮食。
第三条 严格执行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启用仪器设备要做到使用及设备运行情况记录。每个新上岗的设备操作者在未进行操作前,均需先接受培训,合格后才能进行操作,未熟悉仪器设备性能者,不得独立操作。如果非科室操作人员未经同意而进行操作,导致设备损坏者,视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及经济处罚。
第四条 精密仪器设备要在校正合格后方可使用,属国家规定检测的计量仪器必须定期接受计量部门检测,已过检测周期的计量仪器要停止使用。
第五条 各种仪器均需有使用、维修记录、工作量及现金流量、经济收入记录本,贵重设备要一机一本,一般设备可实行多机一本登记。每台贵重设备均要进行月成本经济效益分析。
第六条 各种设备均要进行定期检查保养,保持仪器设备随时处于完好状态,设备使用出现故障时要立即停机,并报告设备科派人检修。常规设备原则上不得自行拆卸,贵重仪器未经设备科及专职人维修人员同意,任何人不得拆卸。
第七条 所有仪器设备均要保持表面干净、整洁,严禁接触腐蚀性物质,并要注意防震、防潮及防晒等。
管理学院
2010 年11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