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学院实验教学中心学生实践课程管理条例(暂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实验室的建设和管理,保证仪器的正常使用寿命,提高学生的综合素质,更好的为各届学生的教学和科研服务,保障、维护仪器设备的安全,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条例》(2000年3月21日教高[2000]9号)、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高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针对学生课堂、课间和课余计算机、仪器使用中不规范行为产生的后果或隐患,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及惩戒措施。
第三条 本管理条例的最终解释权归管理学院实验室和学生工作处。
第四条 本条例从颁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管理依据
第五条 《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试行)》第二十八条: 故意损坏公私财物者,除按价赔偿经济损失外,根据损坏财物的价值和情节给予下列处分:
(一)损坏价值不足500 元者,给予记过及以下处分;
(二)损坏价值500 元(含)以上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三)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及以上处分。
第六条 计算机类设备普遍价值较高,相应处理意见由学院、实验室和学生工作处讨论确定。
第七条 处理原则:公平、公正、公开。
第八条 学院的教学资产,是为每一届学生教学服务,每位使用的同学按规范操作、使用和爱护仪器,也是作为专业人员的基本素养。
第九条 实验室为每位学生建立机房和仪器使用档案,4年没有违反者,将以学院 名义颁发相应证书,以资鼓励。对于违反且屡教不改者,有义务将该情况通报用人单位。
第三章 机房使用细则
第十条 学生进入实验室做实验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规章制度,服从实验教师和实验指导教师的管理。
第十一条 学生第一次上本实验室和预做实验时,由指导教师负责宣讲守则和有关规章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不听指导的学生,指导教师或实验技术人员有权停止其实验。
第十二条 学生要按教师规定的时间完成实验报告,学生的实验报告应由实验室的教师负责批改,批改时要认真负责,实习报告评阅完毕后统一上交学院档案室。
第十三条 实验前必须做好预习,明确实验的目的、内容和步骤,了解仪器设备的操作规程和实验物品的特性。
第十四条 实验课不得迟到、旷课,衣冠不整不得进入实验室,不得将水杯、食品等物品带进实验室。
第十五条 在实验室内不准喧哗、打闹和吸烟,不准随地吐痰乱丢杂物。
第十六条 实验过程中,应正确操作,认真观察并加以记录,实验结果须经实验指导教师认可。
第十七条 实验时要注意安全,防止发生意外。若发生事故,应及时向实验指导教师报告,并采取相应的措施,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
第十八条 爱护仪器设备。节约水电和实验材料。不准动用与实验无关的仪器设备及其它物品,不准私自将公物拿出实验室。
第十九条 实验完毕,应做好仪器设备的复位工作,关闭相应的水源、电源,清洁实验台和仪器设备,打扫实验室内卫生并经实验指导人员允许后方可离开实验室。
第二十条 对违反实验室规章制度和实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和损失的,视其情节对责任者按《管理学院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处理。
管理学院
2010 年11 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