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科技大学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
(西科办发〔2008〕3号)
第一条 为加强对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管理,强化师生安全责任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预防、控制安全事故发生,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维护实践教学的正常秩 序,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校实践教学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合于在校内、校外开展的工程训练、认识实习、生产实习、毕业 实习、社会调查与社会实践等人才培养方案中规定的实践教学环节。
第三条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任务和原则
(一)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任务:
1.宣传和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对师生进行安 全教育。
2.采取有效措施,预防和杜绝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
3.对发生的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和处理。
(二)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坚持“预防为主、教育先行、管教结合、从严管理”的原则,要切实把师生安全教育及安全管理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第四条 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实行校、院和指导教师三级负责制。教务处、学生处、保卫处代表学校负责管理该项工作;各学院具体负责本单位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组 织与管理,各学院党、政主要领导是本单位实践教学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指导教师具体负责所指导学生实践教学期间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是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职责
(一)教务处负责制定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审定实践教学计划,协调解决实践 教学安全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二)保卫处、学生处负责学生实践教学中突发事件的调查与处理。
(三)教务处、学生处共同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实践教学安全教育、安全措施和 安全责任的落实情况。
第六条 学院职责
(一)负责选派实践教学指导教师,审定实践教学工作安排,督促、检查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在校外实习基地、企事业单位或矿山、野外进行的实习,应派指导教师先期到实习地进行实地考察,并根据实习地具体安全情况制定相应的安全管理措施和应急预案。
(二)负责对参加实践教学的学生、指导教师进行安全、纪律教育和动员工作,增 强应对和处理各种突发事件的应变能力。对先实习后放假或先放假后实习的学生,要统一组织提前进行安全教育,提醒学生在回家或前往实习地途中注意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三)组建实习队(校外集体进行的实践教学必须组建实习队),建立以实习队长为 总指挥、其他指导教师为各小组组长、所有学生参与的实习安全应急救援及处理组织机构。
(四)负责学生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的安全管理工作,并根据实践活动的具体情况 制定安全管理措施,规定离校、返校的时间,并保持与学生定期联系。
(五)负责与校外实习单位就学生实习安全工作有关事项进行协调与沟通,督促实 习队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一切安全隐患,确保师生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
(六)协助保卫处、学生处做好实践教学中所发生的突发事件的调查。
第七条 指导教师职责
(一)组织师生学习和了解应急预案基本内容,掌握应急处理的基本方法、技巧,使实习师生具备处置突发性事件的良好心理素质、组织协调能力和应变能力。
(二)根据实践教学的实际需要,组织实习学生各班级成立若干安全联防小组(男、 女生混合编组),互帮互助、互相监督。
(三)到达实习地后,要向师生介绍实习地的风俗习惯、地方性法规以及食宿场所、公安、医院的位置和联系电话。
(四)在实践教学期间,指导教师应对学生从严要求,教育学生时刻注意交通安全、 人身安全、财产安全和生产操作安全。指导教师要以身作则,坚守工作岗位,不得擅离职守。
(五)加强对实践教学用车和食宿管理,防止危害性极大的群死群伤重大事故(交 通事故、食物中毒、传染病、火灾等)的发生。实践教学用车必须选择车况好、手续齐全的车辆,且要及时提醒司机遵守交通法规,不超速、不超载、不在马路边停车下人, 严禁酒后驾车;往返于临潼校区与雁塔校区实习的学生,原则上应集体组织乘车,严禁 搭乘非营运车辆。
(六)发生突发性事件时,在实习队长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各应急小组科学、合理的处理突发事件,要采取有效措施避免事态扩大或产生新的伤亡。
(七)要严格突发事件上报制度,对于紧急、重要的信息,要及时、准确上报,对出现误报、瞒报和漏报者,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八)实习结束后,实习队要对实习安全工作进行认真总结,并写出书面总结报告,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
第八条 学生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要求
(一)学生在校内、外进行实践教学期间,要自觉遵守实践教学安全纪律规定,遵 守国家法律和地方性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爱护公共设施,文明礼貌、诚实守信,保持大学生的良好形象,自觉维护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声誉。
(二)学生有劳动或操作作业时,应提前进行安全技术训练,并严格遵守设备、设 施安全操作规程;使用未操作过的设备、设施前,应读懂使用说明书,并注意维护和保养;未经允许不得擅自调换工种和设备,更不得擅自动用与实习教学无关的设备、仪器或车辆等。
(三)到野外、井下等特殊地方进行实习的学生,应按安全要求着装和佩戴必要的安全防护设备,并在指导老师或现场技术人员的带领下进行实习,不到地势险恶、有危险的地方去,严禁私自或单独进行活动。
(四)严格遵守学校和实习单位的保密制度,不得违反规定擅自泄露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学术、技术、商业秘密和信息情报。
(五)实习期间要严格实行请销假制度,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单独外出或晚间外出,学生确有事要外出时,应履行请假手续,实习队长应在确保学生安全的情况下方能准假,并应结伴同行,快去快回,归队后必须向实习队长及时销假。学生实习期间请假按《西安科技大学学生学籍管理实施细则(试行)》有关条款执行。
(六)不吸烟,不酗酒闹事,不打架斗殴;不到水库、河、江、湖、海等地游泳、戏水;不带火源进入林地,更不能放火烧荒;不到网吧、歌厅等场所从事与实习无关的活动;不搭乘非营运性车辆或手续不全、没有安全保证的营运车辆。
(七)实习期间,不集体组织与实习无关的参观、游览、野炊等活动,若需要组织开展集体活动,应履行报告和审批手续,并做好安全防范措施。
(八)对学生个人联系到生产单位或企事业单位分散进行的实践教学活动,必须以 保证学生自身安全和实践教学质量为前提,学生安全管理采取学生自我负责、学校指导教师和实习单位监管的办法。要求学生个人要与实习单位签定安全责任书,实习单位指 定具有一定理论水平和实践经验的技术人员担任指导教师,并向校方出具证明函。实习学生必须定期向所在学院辅导员、指导教师汇报实习情况,并按期返回学校。
(九)各学生实习小组组长要协助、配合指导教师做好日常安全管理工作,在紧急事件发生时,要在应急总指挥的统一领导下,组织本组人员认真履行各自职责。
第九条 校外集中实践教学应急预案
(一)应急组织机构由各学院或实习队根据实际情况建立应急组织机构(如总指挥、联络组、抢救组、处置组、疏散组),实习队长担任应急总指挥,指导教师担任各应急组小组长,要求明确各小组人员组成及具体职责。
(二)应急判别
当发生交通事故、食物中毒、溺水事故、自然灾害、火灾、爆炸、行凶、实习人员失踪等造成师生伤亡或危及师生人身安全时,判定为紧急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
(三)应急报告
1.凡发生师生人员伤亡事故,最先发现者、知情者或受害者应在第一时间向实习指导老师或各学生实习小组组长报告,实习队长接到报警后,组织联络组一方面向当地 救援组织机构、实习所在单位报告,另一方面及时向学校学生处、保卫处、教务处或所在学院报告。
2.当发生火灾、刑事案件、治安案件、食物中毒、突发性疾病等直接危及师生人 身安全的突发事件,除及时报告实习指导教师外,应在第一时间拨打119(火警)、110 (匪警)、120(急救)电话报案,以便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援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小程度。
3.学生在校外走失,应通过手机、电话等形式及时与教师、学生或熟知的人或110联系;发现学生失踪,且未能在较短时间内与失踪学生取得联系时,应向当地公安机关报案。
4.报告应讲明:事件(事故)发生的具体地点、性质、现场情况(伤亡情况)等。
(四)应急指挥
实习队长在告知发生突发事件(事故)后,应及时、准确判断是否是紧急事件,若属紧急事件,应启动应急预案,由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联络组、抢救组、处置组和 疏散组对突发事件(事故)进行处置,并根据突发事件性质决定是否有必要向当地救援组织机构、公安部门报告求助。
(五)抢救与处置
1.抢救
抢救组成员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突发事件(事故)发生后,应迅速赶赴现场,采取适当方法抢救伤病员、贵重物品或资料,必要时协助事故处置组或当地救援组织机构、公安 部门处置事件(事故)。
2.事故处置
处置组成员在应急总指挥统一指挥、协调下,采取科学、合理的措施处置事件(事 故),及时组织人员撤离到安全的地方,并维持现场秩序,保护好现场,确保应急通道畅通,特别要防止事态发展和蔓延。
第十条 校内进行的实践教学,当发生突发事件时,按学校预防和处置突发事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实习安全保证措施及安全责任
(一)凡参加校外实习的学生,必须与所在学院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未签订《实习安全责任书》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拒绝其参加实习活动。
(二)学生和教师违反《西安科技大学实践教学安全管理办法(试行)》,按情节分 别给予纪律处分和行政处分。纪律处分参照《西安科技大学学生违纪处分规定》有关条款执行,行政处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触犯法律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三)实习期间,如有学生违反实习纪律,经教育不改者,在征得所在单位领导同意后,指导教师有权终止其实习,成绩以零分记,并视情节给予纪律处分。
(四)实习期间,学生因下列行为造成本人、他人或集体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学校不承担责任:
1.学生自己联系实习单位分散进行的实习,未履行相应审批手续的;
2.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违反实习纪律和安全管理制度的;
3.未经批准,擅自离开实习地点发生意外事故的;
4.实习期满,未按规定时间返回学校的;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况。
(五)建立安全责任追究制度,对因忽视安全教育、管理不善、责任不落实、违章指 挥、玩忽职守等造成师生严重人身或财产损害的,由所在学院或学校视其具体情况对有关 责 任人分别给予责令检查、赔偿损失、行政处分等处理,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六)参与事件(事故)处置人员,应如实向法定有关部门陈述所知事实,积极配合 事件(事故)调查处理;故意隐瞒、歪曲事实真相,触犯刑律的,要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二条事件(事故)的调查与报告
突发事件处置结束后,实习队应提交突发事件情况报告(包括:突发事件发生的时 间、地点、性质、发生原因、现场处置措施、经验和教训、预防措施等),报送学校保卫处和学生处,由保卫处和学生处成立事故联合调查组,查明事件(事故)的起因、经过,进行事件(事故)责任界定,并形成书面处理意见报告学校,由学校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本办法若有与国家法律、法规不一致处,以国家的法律、法规规定为准。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试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