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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
2016-10-14 15:12  

西安科技大学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

(教务发〔2007〕22号)

为规范和加强我校实验室排污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废气、废液及固体废物等污染 物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按照教育部、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加强高等学校实验室排污管理的通知》(教技〔2005〕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各院(系、部)党政一把手是本单实验室环境保护工作的责任人,主管实验室 工作的副院长(副主任)具体负责本单位所属实验室环的境保护工作。各单位要定期对 实验室、药品室及其它所管辖区的环保工作责任制落实情况、排污设备或设施的运行情况进行检查。

二、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实行实验室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所管实验 室的环保、排污工作宣传,监督和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做好本实验室工作人员及学 生环境保护教育,提高师生环保意识和自我防护意识;制定本实验室排污管理制度,并 严格执行。

三、各实验室应落实专人定期登记和汇总本实验室各类试剂采购的种类和数量,交 实验管理科存档备查。

四、各实验室在教学、科研活动中产生的废气、废液、固体废物,能自行处理的应 及时处理,达标后再排放;不能自行处理且毒性大、对环境及生态污染严重的废液及固 体废弃物应根据其性质采用相应的容器收集,并在醒目位置贴上标签,注明废物名称、贮存时间,由实验管理科定期请持有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处置。

五、禁止将废弃药品以及已受污染的场地、建筑物、设备、器皿等转移给不具备污 染治理条件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禁止随意丢弃有毒有害固体废物、废液等;严禁把废气、 废液、废渣和废弃化学品等超标污染物直接向外排放。

六、危险废物的暂存、交换、运送和处置,要严格执行转移联单制度,接触危险物 品的实验室、器皿、包装物等,必须完全消除危害后,才能改为他用或废弃。

七、在实验教学及科研工作中,提倡采用无毒、无害或低毒、低害的试剂,替代毒性大、危害严重的试剂;采用试剂利用率高、污染物产生量少的实验方法和设备;尽可 能减少使用危险化学物品和生物物品,必须使用的,要采取有效措施,降低排放量,并分类收集和处理,以降低其危险性。

八、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课,指导教师及实验技术人员要对学生进行环保及安全教 育,增强学生的环保意识,确保人身及公共安全。实验课结束后,做好污染物的处理及回收。

九、有污染物排放的实验室要建立环境污染事故预防和应急体系及报告机制,制定突发环境污染事件应急预案并配备应急设备,防止环境污染事故的发生。

十、主管实验室和学校环保工作的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实验室的环境保护工 作进行检查。将检查结果记入实验室年终考核和实验室工作人员个人评优记录中。

十一、凡违反环保法或上述条款造成环境污染事故者,除由肇事者负责外,所在单位领导要承担领导责任。对于情节严重者,学校给予当事人经济处罚及行政处分;造成 重大事故或环境严重污染者,当事人要负法律责任。

十二、各实验室可根据本条例,制定本实验室排污和环境管理细则。

十三、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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